随着短剧越来越受到关注,有必要建立透明、规范的保护机制来保护演员的权利。 2026年1月,演员杨梅梅(化名)接受中青报、中青报记者采访。他参与的戏剧短片拍摄已经进行了半年多,但他还没有拿到片酬。他虽然在剧中饰演配角,但从未与制片人郑州影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在他短暂的戏剧家庭圈子里,与几位主演以及众多配角和特技演员的合作,往往都是从“先工作,再看看如何”的口头约定开始的。尽管他与制片人通过微信和电话进行了多次交谈,但仅留下了一些谈话记录。同工作人员的一名演员表示,拍摄前并未与制片方签订合同基于信任。记者日前从制片方获悉,艺人的片酬已于1月底结算完毕。杨梅梅表示,她将继续参与短剧的拍摄,并希望行业能尽快制定更明确的规则,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快速发展的短片行业中,建立透明规范的保障机制,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已成为现实挑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演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依靠微信约定工资。拍完后,公司因不配合配音而扣掉了他三分之一的片酬。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网络短剧等灵活用工场景中,双方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数量、工作内容等)明确,即构成有效协议。本案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金额为3000元。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网络连续剧拍摄制作过程中,配音、补拍等拍摄衍生作品不属于演员的预定义务,必须事先明确约定。制作人在合作前会给予明确通知。否则,您将无法以此为借口扣留您的奖励。在本案中,公司要求edada无法证明事先与演员就配音费用达成明确协议或存在适当的行业惯例。该公司urt不支持他扣除配音费的论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演员支付剩余劳务费1000元。本案主审法官、茅桥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子伟表示,在法律实践中,短剧演员与制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是雇佣合同关系或合作关系,只有极少数案件符合雇佣关系。 “与劳工相关的认证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刘子伟解释说,根本区别主要基于三点。首先,我的个人背景。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必须接受公司的日常协助和规章制度的严格控制,但劳动关系中双方的立场相对独立。其次,由于工作性质,短剧的拍摄大多是其中之一。f 基于项目的合作,通常不是制作人日常工作的持续部分。第三,在报酬支付方式上,劳资关系按项目建立,没有固定的支付周期。 “只有当演员与制片人建立稳定、长期、全职的关系并接受日间工作时,业务关系才符合雇佣关系的条件。”刘子伟解释,在劳动关系中,可以依据合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和赔偿。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请求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对于短剧行业不公平合同问题,通州麦桥法院助理法官王迎新表示:召回电子证据在纸质合同不完整的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包含演员姓名、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的电子通知和日程表可以证明演员的实际出勤情况。三是电子转账收据。此外,最终照片、幕后花絮、电话录音等工作记录的完整性也必须得到保证,必要时通过公证或时间戳进行更正。针对演员反映的“连续轮换”和“超负荷条款”问题,刘子伟表示:“即使合同没有规定休息时间或规定‘拍摄时需要无条件配合’,演员也有权休息。”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和公共政策,制片方要求演员长时间、高强度拍摄,这违反了公正原则,并可能损害他们的健康。乙酰胆碱当事人有权拒绝。 ”王迎新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一些制片方利用自身优势,同意“按平台付款支付片费”、“自愿放弃休息权利”、“承担工伤责任”等条件。他表示,实践中,如果该条款损害了演员的权益,可以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假以时日,为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将根据原告赔偿情况和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高额赔偿额”,并进行合理调整。
(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