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商家冒充展示机作为新机出售,被责令退还一台机器,赔偿三台机器。

记者马利民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家电销售合同纠纷案。该卖家因未披露有关电视剧展示单元的重要信息而被判犯有消费者欺诈罪。最终,法院判决卖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为卖家诚信经营敲响了警钟。 2024年11月,陈某与平昌一家家电公司协商抵偿债务,购买了一台价值12500元的电视机。 11月23日,陈先生收到货后发现,他购买的电视机包装已经过时。扫描二维码发现,该电视是2018年生产的,并不是新品。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卖家。卖家这才承认电视是在购物中心陈列的,并恳求陈不要这么做。陈某拒绝归还。陈某通过快递退回电视机时,卖家拒绝签收,双方尝试协商退货,但无果。陈先生随后向平昌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返还其购买电视机时支付的12500元人民币,并负责相应赔偿。平昌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了解购买和使用产品的真实情况。显示装置因拆封和使用而失去价值。这些属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和真实意图,是企业必须主动披露的重要信息。本案中,被告电子公司作为家电专业销售商,明知涉案电视机为显示设备,但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应尽义务。陈先生误会他要购买一台新电视,并让他签署销售合同。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向陈女士全额退还电视机购买价12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75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家电公司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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