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资深保安人员意外炒股扭转局面,非法获利410万元,换来10年徒刑。国有证券公司认定“国家雇员”身份_中国经济网-国民经济门户网站
财经社12月12日电(记者王晨)近日,法院的一项判决在投行界引起震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对中信建设投资银行原首席执行官、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原委员杜鹏飞涉嫌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杜鹏飞暗中参与振华新材IPO项目,意外代购股份。起身解禁后,他将其兑换成现金,获利410.64万元。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2个月犯受贿罪并处60万元罚款。一切不义之财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这并非一般的资本市场违规案例。本案的创新点在于,法院首次明确认定国有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官员”,打破了以往“非国家官员受贿”从轻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业惯例。作为从事投资银行10年的中层精英,杜鹏飞先生主导过多个大型资本项目。然而,振华新材IPO前夕却跨越了证券法红线,通过控股曲线收购他人股份。他以150万元代他人参与游戏,解禁后又暴利410万元,直到最终被局方抓获。审计和司法机关。该案不仅是对单一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也向资本市场发出了要求更严格监管、更严格司法制度的强烈信号。为投资银行专业人士划定了法律红线,重新定义了专业风险的界限。公司上市后,保荐代表人意外买入股份并提取利润。公开资料显示,杜鹏飞拥有硕士学位。毕业后加入中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入银行投资领域。任职时间超过10年。案发前,其职级为D(董事),是一家中型投行公司的高管。杜鹏飞先生参与振华新材料、思维控股、大参林、香雪制药等OPI项目。积极参与一系列重要资本管理项目卡雷拉协议,包括对华峰的行动和义务的发射和义务、再融资项目和华丰的无偿敞篷车行动以及对盛鲁通讯、乐科防务和其他企业的融合、收购和重组项目。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主办方代表。本案重点关注的振华新材料是一家锂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其主要客户包括CATL等主要电池公司。公司于2021年在科创板成功挂牌。2019年8月,中信建投与振华新材料正式签署上市顾问协议。杜鹏飞先生以辅导组长、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三个职务全面领导IPO项目的保荐工作。签约前夕,振华新材料面临着持续的压力。资金周转率承压。当时,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定向增发方案,计划以每股12.5元左右的价格向原登记股东募集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资金。不过,一些老股东认为价格太高,决定不认购。最终仅募集到约5.13亿元,剩余增发能力并未使用。为了说服项目负责人杜鹏飞推动IPO,振华新材主动允许杜鹏飞通过原股东持股参与本次增资。尽管《证券法》明确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虚假持有股票,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股票,但杜鹏飞还是接受了邀请。虽然他没有直接投资,但他找到了与他关系密切的刘飞先生。曾就职于上市公司,向他介绍了振华新材料的投资机会。刘飞同意出资150万元参与增发,并将资金划入约定股东账户,股份登记在原股东名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如果上市后有盈利”。2021年9月,振华新材在科创板挂牌,发行价为11.75元/股。上市后禁售期内,公司股价一度达到80元。最高维持在50元左右。解禁后,杜鹏飞、刘飞先后通过代理持股账户减持相关股票,共获利约410万元。按照之前的约定,刘飞转让的利润约200万通过持卡人给杜鹏飞n元。分配给杜鹏飞,具体的分配协议我也不明白。审计揭露违法行为杜鹏飞的违法行为终于在审计督导过程中曝光。 2024年,国家审计署对中信集团系统进行定期审计时,发现了杜鹏飞突然投资振华新材料的异常线索。审计部门立即展开详细检查,确认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随即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 2024年10月,齐齐哈尔市监委对杜鹏飞采取拘留措施,并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半年多的详细侦查,该案于202年4月由监察机关移送齐齐哈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5 审查和起诉。检方在充分审查证据和材料后,认定杜鹏飞的行为构成受贿,数额为410万元。当局依法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本案在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审判集中在两个基本问题上。一是杜鹏飞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官员”,这直接决定了其行为是否应归入行贿罪或非国家官员行贿罪。第二,行贿数额是按照实际收受的200万元还是按照减持股份所获得的利益总额410万元计算?经查明身份为国家政府官员,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审判的结果是,法院认定,中信建投是以国有资本为核心金融平台支持的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履行国家金融机构的重要职能,纳入国家金融资产管理体系管理。根据中信建投章程和总部岗位管理办法,获得D级及以上等级的外部人员实行同步提名和考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检查并提交人力资源部管理决策会议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杜鹏飞的两个重要职务都符合内部规定。 2018年12月,公司执行委员会决定聘任其为投资银行部(D)董事,会议决议副本送交全体股东大会成员。公司党委。 2021年12月,公司党委直接决定任命其为投资银行执行总经理(ED)。法院认为,这两项任命完全符合认定“国家官员”的“形式要求”。对于“公务”性质的认定,检察院指出,中信建投的说明材料称,如果保险代理人不小心,出现严重错误,保险公司将面临民事责任和名誉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因此,杜鹏飞在该项目中的行为应被视为代表国有企业的“职务官员”,与国有资产安全密切相关。法院还明确,杜鹏飞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管理特征,与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直接相关,因此杜鹏飞应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安全密切相关。被认为从事“公共服务”。对于权益转让的决定,法院指出,虽然保荐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签订的,但杜鹏飞先生履行职责对振华新材料IPO的成功发挥了重要而实质性的作用。其“持股机会”实质上是在完全符合行贿罪条件的交易中非法收受大量股份。其称,杜鹏飞自2022年9月减持股份后开始带头分赃,彼时已对全部股份形成实质管理控制权。至此,犯罪行为已成立,犯罪数额按照利润总额410万元计算。这一量刑逻辑打破了传统的“量刑”思路,运用了“管理权”。“国家官员”的重大决定打破了行业惯例,杜鹏飞诉讼案的判决对市场尤其是投行领域产生了强烈影响。迄今为止的类似案件中,“突击购买代表股份”至少是以行政处罚为基础的。处罚措施通常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即使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非国家官员行贿罪”也通常会被定罪判刑,刑罚相对较轻,而在本案中,杜鹏飞因受贿罪被认定为有期徒刑10年零2个月,其刑罚明显加重。先例是明确“国家雇员”在国有证券公司担任核心投行职务的认定标准。这不仅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还将改变国有券商员工的职业风险认知。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持续收紧,负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行部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刑事监管。从监管标准来看,杜鹏飞先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基本规定。本案刑事裁定书进一步明确,如果此类违法行为影响到指控的犯罪要件,将给予远远超过行政处罚的刑事处罚。这也将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等资本市场。加强证券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编辑:魏敬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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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